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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Geoff Harrison

家庭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

由杰夫·哈里森出版 | 2023 年 7 月 7 日


关于家庭暴力的警察政策 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零容忍。可以说,地方法院最普遍的指控是第 13 条(见下文),涉及跟踪或恐吓犯罪(家庭和个人)犯罪>al) 2007 年暴力法(“该法”)。此罪行是一种特定意图,因此,第 428C < /span>犯罪适用第 1900 号法案(参见:< u>McIlwraith 诉 R [2017] NSWCCA 13(2017 年 2 月 22 日)。不幸的是,本节并未在 会议记录或解释性说明法案通过时的议会;因为该节对于第 13(4) 节和第 13(5) 节的共同运作有些含糊不清(作者认为)。在 维拉诉民进党 [2005] NSWSC 897, J 厅位于 [ 25]参考了Simpson J在梅勒诉低 [2000] NSWSC 75 指出与“恐吓”有关:


  • “恐吓”一词是及物动词。虽然特定行为本质上可能具有恐吓性,但不会引起实际的恐惧或忧虑,但除非该行为以所需的方式(即诱导恐惧或影响行为)影响其对象,否则就不存在恐吓。 p>

  • 具有恐吓能力的行为实际上并不具有恐吓性,除非它对所针对的人产生了影响。换句话说,只有在效果产生之前,恐吓才会发生。

  • 恐吓的概念有两个方面:它必然包括特定形式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在另一个人确实受到恐吓之前,不存在恐吓。

这些评论与 s60其他犯罪 1900 年法案涉及恐吓警察。第 60 条没有与该法第 13(4) 条类似的条款,该条将犯罪行为本质上仅限于被告的行为;因为申诉人的担心是无关紧要的。如果被告的行为鲁莽,导致原告感到恐惧,即构成犯罪。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对方的恐惧。因此,如果检方不需要证明申诉人事实上受到恐吓,那么第 13(5) 条试图实施这一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多余的。企图指控的唯一可能性是,如果威胁没有传达给投诉人,但是,如果威胁是通过第三方传达的,也会构成犯罪:请参阅 DPP 诉最佳 [2016] NSWSC 261


R v Steele 案(如下)< /em>由 Haesler J 单独审理,涉及该法案第 13 条。在本案中,法官大人阐述了指控的法律要求以及他将证据应用于事实的推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跟踪或恐吓他人并意图造成 其他人害怕身体或精神伤害是犯罪行为。


最高处罚 - 5 年监禁或 50 个处罚单位,或两者兼施。


(2) 就本节而言,导致某人担心身体或精神伤害包括导致该人担心与其交往的其他人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者她有 家庭关系


(3) 就本节而言,如果一个人知道该行为可能会引起身体或精神伤害,则他或她意图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恐惧其他人


(4) 就本节而言,检方无需证明被指控被跟踪或恐吓的人实际上在身体或精神上感到恐惧伤害。


(5) 试图实施违反第 (1)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即构成违反该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并应按照已实施的未遂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11 “家庭暴力罪”的含义


(1) 在本法中,

“家庭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该犯罪人与犯罪者有(或曾经有)家庭关系,并且 -

(a) 人身暴力犯罪,或

(b) 与发生人身暴力犯罪的情况基本相同的犯罪(人身暴力犯罪除外),或者

(c) 旨在胁迫或控制所针对的人或导致该人受到恐吓或恐惧(或两者兼而有之)的犯罪(人身暴力犯罪除外)。

(2) 在本节中,

“犯罪”包括英联邦《1995 年刑法典法案》规定的犯罪。


5 “家庭关系”的含义


(1) 就本法而言,一个人拥有

与另一个人的“家庭关系”,如果该人--

(a) 已经或已经与另一人结婚,或者

(b) 是或曾经是 事实上的合作伙伴该人的,或

(c) 与对方有或曾经有过亲密的个人关系,无论该亲密关系是否涉及或曾经涉及性关系,或

(d) 与另一人现在或曾经住在同一家庭,或者

(e) 与另一人同时居住在同一居住设施中(不是该设施所指的惩教中心) 1999 年《犯罪(刑罚)法》或《1987 年儿童(拘留中心)法》含义内的拘留中心),或

(f) 现在或曾经有过依赖他人持续有偿或无偿护理的关系(根据第 5A 条),或者

(g) 是或曾经是另一人的亲属,或者

(h) 对于原住民或托雷斯海峡岛民,根据该人文化的原住民亲属制度,是或曾经是另一人的大家庭或亲属的一部分。

注:“事实上的伴侣”的定义见《1987 年解释法》第 21C 条。

(2)两个人也有一个

就本法而言,如果他们都与同一个人有第 (1)(a)、(b) 或 (c) 款规定的家庭关系,则彼此之间存在“家庭关系”。

注意:因此,就本法而言,女性的前伴侣和现任伴侣即使从未见过面,也将彼此存在家庭关系。


7 “恐吓”的含义


(1) 就本法而言,“恐吓”对一个人的意思是——

(a) 相当于骚扰或猥亵他人的行为(包括网络欺凌),或

注意:网络欺凌的一个例子可能是欺凌通过社交媒体或电子邮件发布或传播攻击性材料的人。

(b) 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电话、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和其他技术辅助方式)对该人进行接触,导致该人担心自己的安全,或者

(c) 导致合理逮捕的行为--

(i) 对该人或与其有关系的其他人造成伤害家庭关系

(ii) 对任何人实施暴力,或

(iii) 财产损失,或

(iv) 伤害属于该人或与该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动物,或者属于该人或曾经拥有的动物 家庭关系

(d) 相当于胁迫、欺骗或威胁的行为孩子 缔结 1900 年犯罪法 ,第 93AC 条,或

(e) 相当于胁迫、欺骗或威胁他人缔结 < 所指的强迫婚姻的行为u>,第 270.7A 条(强迫婚姻的定义)。


(2) 为了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恐吓,a 法院可能会考虑任何形式的暴力(尤其是构成 家庭暴力犯罪) 影响人的行为。


“跟踪”的含义

8“跟踪”的含义

(1) 在本法案中,“跟踪”包括以下内容 -

(a) 某人的以下内容,

(b) 监视或经常光顾某人的居住地、营业地点或工作地点或某人经常光顾的任何地方,或接近该地点任何社交或休闲活动的目的,

(c) 使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技术辅助手段联系或以其他方式接近某人。

(2) 为了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跟踪,a 法院可能会考虑任何形式的暴力(尤其是构成 家庭暴力犯罪) 影响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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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诉斯蒂尔 [2022] NSWDC 603(2022年12月2日)


地方法院

新南威尔士州

案例名称:

R诉斯蒂尔

中等中性引用:

[2022] NSWDC 603

听证会日期:

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1月30日

订单日期:

2022 年 12 月 2 日

决定日期:

2022 年 12 月 2 日

管辖范围:

犯罪

之前:

海斯勒 SC DCJ

决定:


罪状 1:犯有恐吓罪。


罪状 2:犯有恐吓罪。


罪状 3:犯有严重闯入罪,并犯有严重可表明的罪行。


流行语:

犯罪 - 恐吓 - 严重闯入


刑事程序 - 审判 - 法官单独 - 审判法官的理由 - 证据冲突 - 接受控方证人的理由 - 拒绝被告证据的理由 - 每个要素都被证明无可置疑


刑事程序 - 审判 - 法官单独 -


家庭暴力 - 应用的基本原则 - 在“一对一”证据案件中评估证人 - 家庭暴力行为模式 - 倾向推理 - 恐吓 - 意图 - 知道行为可能会引起恐惧 - 破坏 - 同意或默示许可输入

引用的立法:

1900 年犯罪法


2007 年犯罪(家庭暴力和个人暴力)法


1987 年刑事诉讼法


1995年证据法

引用案例:

福克斯诉珀西案 2003) 214 CLR 118; [2003] HCA 22


IMM 诉女王 (2016) 257 CLR 300; [2016] HCA 14


肯佩诉韦伯 [2003] ACTSC 7


Liberato 诉女王 (1985) 159 CLR 507; [1985] HCA 66


McIlwraith 诉 R [2017] NSWCCA 13


R 诉 BA [2021] NSWCCA 191


R 诉格兰特 (2002) 55 NSWLR 80; [2002] NSWCCA 243

类别:

主要判断

各方:

本杰明·斯蒂尔(被告)


检察长

代表:

律师:


J Lang 先生(被告)


律师:


班尼斯特斯,律师(被告)


A Tonks 先生(检察长)

文件编号:

2021/00221485

判断


简介


1.本杰明·斯蒂尔因三项严重罪行而受审:

罪状 1:他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期间,在新南威尔士州邦巴拉 (Bombala) 确实恐吓[投诉人],意图使她害怕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第 13 条罪行(2007 年家庭和个人暴力法。


罪状 2:他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和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罗斯梅多 (Rosemeadow) 和新南威尔士州其他地方,确实恐吓[投诉人],意图使她感到身体或精神上的恐惧伤害:第 13 条罪行(家庭暴力和个人暴力法。


罪状 3:他于 7 月 30 日在新南威尔士州邦巴拉 (Bombala) 于 [XX] 破门进入 [投诉人] 的住宅,然后在该住宅内犯有严重可起诉罪行,即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进行恐吓,即他知道该住宅内有人在场:se 112(2) Crimes Act 1900。


2.在接受法律建议后,斯蒂尔放弃了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选择由法官单独审判。检察长同意了这一做法。


3. 2022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起诉书提交给贝加地区法院。斯蒂尔先生表示,他对每项罪名均无罪。审判一直持续到 2022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三,当时我保留到今天才考虑我的判决。


4.部分证据以《1995 年证据法》第 s191 条《商定事实》的形式提供:证据 A 和证据 B。我从申诉人那里得知,他首先通过 2021 年 7 月 31 日进行的家庭暴力主要证据 (DVEC) 提供证据,然后通过主要。


5.提交了 000 录音:证物 C。我收到了未接来电的照片、短信副本和通话记录:证物 D、E 和 L。还展示了该处所大门的照片、正在执行的家庭暴力逮捕令 (ADVO) )、Bombala 房屋的租赁协议以及与第 2 项相关的卡苏拉酒店房间的收据:分别出示 F、K、H 和 G。


6.我还收到了当地法院关于 2019 年事件的情况说明书,作为附件 J。根据 1995 年《证据法》第 136 条,该证据的使用受到限制,因为它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的损害。提交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恐吓,因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到该人的行为中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任何形式的暴力:第 7(2) 条犯罪(家庭和个人)暴力)法案。如果我应用该推理过程,它不能以任何方式用作被告性格的证据,也不能作为任何倾向推理的一部分。


7.我听到两名警察的来信;高级警员沃尔夫和欧南。


8.有一个辩护案。被告人提供了证据。他还提供了房屋后门和露营拖车的照片:证物 1 和 2。


9.由于审判是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的,我有责任不仅返回判决,而且有责任清楚地、如果可能的话简洁地揭露我的推理过程。我必须在我的决定中包含基本主张、法律原则以及任何适用的必要警告或注意事项,从而指导我对证据的评估。我需要总结各方的关键论点,提出裁决问题并解决所有需要确定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以证明所达成的裁决是合理的。

犯罪条款


10。 2007 年《犯罪(家庭暴力和个人暴力)法》第 13 条相关规定:

(1) 任何人跟踪或恐吓他人,意图使他人担心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即属犯罪。

(2) 就本节而言,导致某人担心身体或精神伤害包括导致该人担心与其有家庭关系的其他人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


(3) 就本节而言,如果一个人知道该行为可能会引起他人的恐惧,则他或她意图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恐惧。


(4) 就本节而言,检方无需证明被跟踪或恐吓的人实际上担心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11。由于第 13(1) 条中指定的意图和第 13(3) 条中指定的知识,第 13 条犯罪是一种特定意图犯罪。第(1)款不能与第(3)款分开解读。如果被告“知道”他或她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惧(身体或精神伤害),则足以满足第(1)款中确定的意图。意图可以通过特定知识的证明来证明:“McIlwraith v R [2017] NSWCCA 13 at [30] & [31]。

12.因此,在适用第 13(1) 条和第 (3) 条的情况下,在我对涉及恐吓的罪名进行定罪之前,我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确信被告恐吓原告的意图是造成她的身体或精神伤害。如果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申诉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恐惧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我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13。 “知识”或“意图”可以从行为或行为发生的环境中推断出来。 R 诉格兰特 (2002) 55 NSWLR 80; [2002] NSWCCA 243,第 [18]。


14。 “意图”和“意图”是非常熟悉的词;在这里,它们具有普通的含义。可以从已证明的事实和情况推断或推断出意图。一个人所说的关于他的意图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被查看,以便找出该意图在相关时间实际上是什么。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就是其意图的最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某个特定结果是一个人的行为明显且不可避免的结果,并且他是故意这样做的,那么我可以很容易地得出结论,他这样做是为了实现该特定结果。


15。在本次审判中,对一个人的“恐吓”意味着:

(a) 构成骚扰或猥亵他人的行为,或

(b) 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电话、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和其他技术辅助方式)与该人进行接触,导致该人担心自己的安全,或者


(c) 导致合理逮捕的行为——


(i) 人身伤害......,或

(ii) 对任何人的暴力:《2007 年犯罪(家庭暴力和个人暴力)法》第 7(1) 条。


16。我可以“为了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恐吓,考虑该人行为中的任何暴力模式(特别是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暴力):”第 7(2) 条犯罪(家庭暴力和个人暴力)行动。


17。 《犯罪法》第 112 (1) 和 (2) 条相关规定:

(1) 一个人——

闯入任何住宅或其他建筑物并在其中犯下任何严重可起诉罪行......即属犯罪,可判处 14 年监禁。


(2) 严重违法行为


如果一个人犯了第 (1) 款规定的罪行且情节严重,则该人犯有本款规定的罪行。犯有本款规定的罪行的人可被判处 20 年监禁。


18。罪状 3 中具体指出的“严重可指示罪行”是《犯罪(家庭暴力和个人暴力)法》第 13(1) 条中的“恐吓”。


19。 “情节严重”是指被指控的犯罪者知道在被指控犯罪的地方有一个人……:《犯罪法》第 s105A (1)(f) 条。


元素


20。控方必须无可置疑地证明被告犯罪的每一个要素。在此,双方缩小了待确定的问题范围。关键要素是:

  • 对于罪状1,是否能够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所称构成恐吓的行为确实发生了?

  • 对于罪状2,是否能够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所依据的文字内容构成恐吓行为。而且,如果这样做,是否可以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具有必要的心态——即他知道自己的言行可能导致申诉人担心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 对于罪名3,能否毫无疑问地证明其所依据的言行构成恐吓?而且,如果这样做,就可以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必要的心态——也就是说,他知道自己的言行可能会导致申诉人担心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此外,控方是否可以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闯入该处所且并非根据实际或默示的权利进入?


其他关键方向


责任:


21。任何刑事审判中最重要的方向是:被告没有责任证明任何事情。我不会因为怀疑而采取行动。我不会按照我认为可能发生的情况采取行动。只有在我没有合理怀疑检方已证明其案情的情况下,我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即:被控罪行的每一项内容。如果检方未能履行这一重大责任,或者如果我对他们的案件有疑问,斯蒂尔先生必须享有任何合理怀疑的利益,而我必须做出无罪判决。


评估证人


22。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在审判中提供证据并不常见,而且可能是一种压力很大的经历。我不会仅仅根据证人如何提供证据就匆忙下结论。我知道人们的反应和表现有所不同。见证人来自不同的背景,有不同的能力、价值观和生活经历。有很多变数 - 我必须小心 - 证人提供证据的方式可能不是我决定的唯一因素,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素。


23。有人认为申诉人和被告都撒了谎。要成为谎言,该人必须说出一些在发表声明时他知道是不真实的事情。由我来决定这些暗示的谎言对这些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有什么意义,但我给自己这个警告:不要遵循推理过程,大意是因为我发现被告撒了谎某事,这是他在法庭上受到指控的证据。


24。鉴于这里的证据主要是“宣誓”,必须依靠我对每个关键证人的明显可信度和举止的评估;因为我必须尝试解决他们的证言证据中的冲突,并且关于他们之间发生的许多“事实”受到质疑。我不会夸大我根据证人的外表或表现来确定其真实性的能力。但是,我有机会观察原告和被告提供证据的方式以及他们在法庭上的举止是否有任何缺陷或特质。


25。这里还有一些其他实质性证据可以对所说内容提供客观衡量。我注意到《福克斯诉珀西案》中引用的阿特金勋爵的格言;

“证据中的一盎司内在优点或缺点,也就是说,证据与已知事实的比较的价值,抵得上磅的行为举止。”福克斯诉珀西 2003 年)214 CLR 118; [2003] HCA 22,第 [30]。


26。在做出决定时,我关注无可争议、无可争议或客观确定的事实、当代材料以及事件的明显逻辑。然后,我会根据这些问题评估相互矛盾的证言证据,然后再诉诸可信度和行为举止调查结果来解决相互矛盾的证词证据。

注意事项


27。申诉人没有告诉任何人据称在 2021 年 7 月 30 日拨打 000 之前发现第 1 和第 2 条罪状的事件。她延迟投诉并不一定表明有关犯罪行为的指控是错误的:s306ZR 《1987 年刑事诉讼法》 .


28。申诉人的部分证据是通过播放 DVEC 提供的。我提醒自己,这是一个正常的程序,我不能给予证据比亲自提供的证据更多或更少的分量。我当然不会以任何方式接受针对被告采取 DVEC 程序的事实。


29。证据显示,被告于 2019 年犯下家庭暴力罪,在提出本指控时正在假释中。他被拒绝保释。还有证据表明他持有少量大麻。我告诫自己不要这么想;这些事情揭示了他的性格,使他更有可能犯下所指控的罪行。他对目前指控的无罪推定不应受到损害。


30。有关其他行为的证据据说可以为具体罪名提供背景,并有助于正确理解被告与申诉人之间的现有关系。它还涉及趋势问题,我很快就会提到这一点。该证据的目的有限,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能作为指控中所包含的特定指控已得到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的证据。


31。我不能用其他行为的证据来代替起诉书中指控中所包含的具体指控的证据。接受其他证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申诉人的指控证据置于检方所说的现实且可理解的背景中。我所说的上下文是指被告对申诉人所声称的行为的历史,并使申诉人能够对被告所指控的整个行为做出连贯的描述。


32。鉴于举证责任始终由检方承担,我应该非常仔细地审查申诉人和每位检方证人的证据,以使自己确信我可以安全地根据这些证据采取刑事审判所需的高标准。审判时必须结合所有其他证据来考虑每个证人的证据。


33。如果在考虑申诉人的证据时,该证据的某些特征可能会影响我对其可靠性的评估,或者如果我对她的一项罪名或其证据的一个重要方面的真实性、可信度或可靠性存有疑问,在评估她的证据在其他方面的真实性或可靠性时,我必须考虑到这一怀疑。


34。最后,斯蒂尔先生的律师朗先生表示,我不会接受申诉人的说法,因为她在证据中撒了谎。他说她说这种谎是有动机的。他认为这些谎言影响了她的可信度。他说我会发现她撒了谎,因为被告让她失望并让她不安,因为他在假释期间被捕并准备返回监狱,给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5。我会自己决定她是否在说谎,但我的任务不包括猜测关键证人是否有某种理由编造故事。这也不意味着我必须接受她的证据,除非被告表明她撒谎的原因。举证责任绝不能逆转。

被告人的证据


36。斯蒂尔先生为自己的辩护提供了证据。他没有义务这样做。我可以使用这些证据来评估检方是否证明了对他的指控。


37。如果在考虑了该证据以及两位律师的相关陈述后,我接受被告的说法,我必须宣判他无罪。如果在考虑了这些证据后,这仍然是事件的合理可能版本,我就必须宣告他无罪。然而,被告没有义务说服我接受他所提供的证据。检方仍需毫无疑问地让我确信,我应该拒绝接受它,因为它是事实(包括他的精神状态)的合理可能版本。


38。即使我拒绝他所说的一切,也不能解决问题。我必须把他的证据放在一边。然后我必须考虑我接受并询问哪些证据;它是否证明其计数达到了无可置疑的高标准?我再次提醒自己,在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不会转移。


证据


39。证据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有些证据是直接的,有些证据,比如检方所说的被告的精神状态,是基于我的推断。


40。有些证据没有争议,但有些证据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在评估审判中的证据时,我可以利用我的生活经历、培训以及作为律师和法官的经验。作为事实调查过程的一部分,我可以做出价值判断。


41。在依赖间接证据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不能认定被告有罪,除非我确信除了被告有罪之外,没有合理的怀疑对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然而,如果一个据说与无辜相一致的假设给人类经验带来了难以置信的压力,我有权持怀疑态度。

推论


42。由于我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确信被告有罪,因此我应该非常小心地做出任何对他不利的推论。这包括对他在相关时间的心理状态的任何推断。我必须仔细审查与所有相关情况有关的所有证据,并审查任何可能的推论,以确保它是一个合理的推论。我不得从直接证据中得出任何不利于被告的推论,除非这是在当时情况下唯一合理的推论。


证据摘要


43。被告和申诉人于 2016 年相识。他们的儿子于 2018 年出生。他们还与她前一段关系的儿子住在一起。 2019 年,他们结婚了。


44。 2019年8月,发生了一系列家庭暴力事件,包括:威胁杀人、和解要求,然后使用叉子进行攻击并进一步威胁杀人。在对几起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行认罪后,被告被判入狱。他于 2020 年 12 月获得假释。已下达暴力逮捕令。


45。 2021 年 4 月,禁止两人接触的暴力禁制令条件被取消,但该禁制令仍然遵守标准条件。


46。 2021 年,斯蒂尔先生在悉尼中央商务区找到了工作。他在罗斯梅多的父母家里有一个地址。不过,他也会在邦巴拉度过一段时间。 Bombala 的情况以及在 Bombala 度过的时间存在争议。


47。 2021 年 6 月,被告、申诉人和两个孩子在悉尼卡苏拉的一家酒店度过了时光。那里所说的和所做的存在争议。


48。 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28 日,被告与申诉人一起在邦巴拉。那里所说的和所做的存在争议。


49。斯蒂尔先生随后开车前往悉尼。 2021年7月29日晚,他因持有少量大麻而被捕。他被捕后联系了申诉人。他与她进行了短信对话:证据 E。


50。晚上 9 点 38 分,他写道:“我真的需要我的妻子现在就跟我说话。”她回答说:“我现在不能说话,宝贝,我爱你,我只是现在没有什么可说的。”


51。他写道,“请不要这样做。”


52。她回答道。 “我什么都没做,只是需要一点点。”他说:“请跟我说话。”


53。他告诉她他“需要”她,而他正在“挣扎”。他要求她不要“幼稚”,接电话。


54。她回答说:“我不是孩子气,我只是不知道现在该对你说什么。”


55。他指责她背弃了他。她回答说:“我不会背弃你,你所做的事情会影响我们所有人。”不久之后,她又说,“我只是需要一些时间来处理。”


56。此后她停止回复,但他的短信仍在继续。谈到他对她的需要以及他需要她尊重他。他说他“快疯了。”


57。然后他写道:


“我不会再给你发消息或打电话了,我不会忍受你的这种行为......我已经很失望了,精神上很挣扎,而当我最需要你的时候,你却在我最需要你的时候崩溃了,我他妈的被毁了你这样对待我......Wwwwwhhhhhhhhyyyyy 你他妈的对我这样做吗Fukn为什么我需要和我他妈的妻子说话他妈的停止它pleeeeeeeeeFukn跟我说话......我他妈的要疯了他妈的很快我告诉你现在狗屎会变得真实...求你了我需要你..求你我...求你..我现在开车去那里...我不想这样来我可以不停地颤抖。”......


58。尽管文本的含义和意图存在争议,但文本的内容没有争议。


59。除了短信外,还有 20 多个被告打给投诉人的电话无人接听。


60。 2021 年 7 月 30 日凌晨 2:45 左右,Steel 先生进入 Bombala 的家中,谈话内容被 000 接线员记录下来。他如何进入该处所以及他这样做的权利存在争议。虽然他所说的话被记录下来,但他的意图和对他的行为是否可能引起恐惧的了解却存在很大争议。


61。在拨打 000 的一开始,申诉人的痛苦显而易见。她告诉接线员,“他说,两天前,他要把一颗子弹射进我的眼睛……他想进屋,请快点。”


62。在整个通话过程中,她一直在哭泣。她说:“他闯入了。”当她抽泣时,接线员告诉她:“留在我身边。 “


63。可以听到被告说:“你还好吗,跟我说话……我很担心你……你还好吗。”


64。当她抽泣时,他说:“怎么了,如果你想让我走,我就走。”


65。她回答:“请走吧。”他没有去,而是说。”我想看看你是否还好,你还好吗?跟我说话,你还好吗?...为什么出了什么问题”她又说道,“现在我需要你走。”


66。她问,“你是怎么进门的,门锁着了”。他回答说:“它是开放的。它是开放的。我刚推了一下,它就打开了……你还好吗?怎么了宝贝,跟我说话好吗?”她回答说“不”,并继续抽泣着再次要求他离开


67。她在 8 分钟内要求他离开 20 多次。


68。他有一次说:“我们结婚了;我们结婚了。”我们住在一起。”她坚定地回答:“我们不住在一起,你得走。我需要你离开我的家。”


69。被告在任何时候都显得平静。他没有提高声音。没有进行任何口头威胁。有一次他碰了她,她说:“别碰我。”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种触摸是充满敌意的。


70。他多次询问:“怎么了?他问她,“有人死了还是发生了什么……发生了什么事……我他妈的真的很担心出了什么问题?我是来帮助你的。”


71。他要求解释,她抽泣着告诉他,“我需要你走吧,我不想说话,请走吧。”


72。最终他离开了,她送他到门口。


投诉人的证据


73。申诉人的最初叙述来自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下午她在 DVEC 接受警方采访时的情况。她向接受采访的警方讲述了她的关系历史,以及被告出狱后她如何允许 ADVO 的变更,以便他能够来邦巴拉看望孩子们。她被问及过去 6 周的情况。她说他们的争论已经升级。


74。她向警方讲述了在卡苏拉酒店发生的一场争吵,以及他如何掏出一把刀,并对她说,他希望她报警,这样他们就会过来开枪射杀他。她说,在那之后她决定,“我会试着保持冷静,尽我所能地对付他,这样我们就不必再经历这件事了。”


75。她还说他在她的 X-box 上看到过一些随机的人发来的消息,并且他不喜欢它。她说:“那时他真的很生气,他让我离他远点。他收拾好东西并说他要走了。”


76。有一次,他跟着她说,“如果我搞砸了,他就会朝我的眼睛开一枪……然后他就会回来,把我的头锯下来”。


77。她说她告诉他她想让他离开她的房子,但当她去开门时,他把门踢上了。她说她试图“让事情平静下来,希望一切都保持冷静,因为她知道他周四就要离开。”


78。她说,在他离开后,她听到的下一件事是他哭着打电话给她,说他对被捕感到抱歉。他感到沮丧和愤怒。她说她告诉他她不想和他说话。她简短地描述了她收到的短信,其中包括“即将成为现实的狗屎......我正在去那里的路上。”


79。她等待着,不确定他是否会来。她上床睡觉后不久,就听到他的车停在车道上。她报了警。她说,当她打电话时,他在敲门,但她没有回应。然后,她说,她听到他从侧门绕过去。然后他撬开后门,打破了锁,进入了她的房子。她向警方展示了后门和他早些时候用来修理后门的钉子。她说,当她上床睡觉时,房子“全部都锁上了”。


80。她说她一直要求他“请离开”。她说一开始她很害怕站起来,但站起来后,她让他离开。


81。她提供了有关卡苏拉事件的更多细节,并提供了她手机上的消息内容。


82。在盘问中,她被问及一份补充声明,该声明显示她就该事件向家庭和社区服务 (FACS) 工作人员撒了谎。

“问。酒店事件你撒谎了怎么办?”

A.我告诉 FACS 这只是一场争论,没有发生其他事情。


问。那么,你有没有告诉FACS,那时一把刀已经生产出来了?


A.不。” TT 70


83。有人问她他是否住在邦巴拉,或者是否是租客。她说“不”,并且他从未租过。


84。她说,在他入狱后的这段时间里,她从未给过他钥匙,也没有允许他回到家里;她从来没有给过他钥匙。具体来说,那天晚上她没有给他许可。当她被问及在过去六周之前他对她的行为如何时,她说,“他非常确信自己已经改变了,我正在努力;”我想很甜蜜。”


85。当被问及这让她有何感受时,她说:“我不知道我总是有点紧张,只是从他的历史中猜想,我只是在等待,但我想相信他,所以我有点放松了警惕。 ”


86。在法庭上提供的主要证据中,她说他会周末来探望,但她没有告诉我这是每个周末,而且这个提议也没有向她提出。她说,被告七月份就在那里,他就她的 X-box 屏幕上出现的一条随机消息向她询问。她说,他指责她与另一个男人约会,并威胁要“用子弹射穿她的眼睛”并“锯掉她的头”。她说她试图让事情平静下来。


87。她说,另一个晚上,他在手机上给她看了一段来自 Facebook 群聊的视频,视频中一名女性被伴侣刺伤。


88。她说,他于2021年7月29日离开后,晚上通过Facetime打电话与儿子进行定期交谈。那天晚上晚些时候和早上,她收到了有关他被捕的短信。


89。在盘问中,她被问及这些文本。她承认这些信息本身当时对她来说并不那么可怕,但她确实承认当他出现时,这让她觉得“也许这比我最初想象的更严重或更令人担忧” .

A.他们正在对峙,但他以前也发出过类似的威胁,但没有出现,所以我不完全确定他是否真的会来,所以我坐了好几个小时,想,你知道,“他可能会来,他可能不会”。

问。你用了“面对”这个词,我能要求澄清一下吗?你说的是普通意义上的“对抗”,但你并不认为在你收到信息时你实际上面临着被他身体伤害的风险,是吗?


A.他说他会发疯,所以我不——我不知道他是否会出现。当他出现时,我想,“是的,这将是身体上的,他会伤害我。” TT 41。


90。她说她一直在等,但由于他在凌晨 2 点左右还没有到达,所以她就去睡觉了。她醒来,听到他的车停下来的声音。她拨打了000。然后他敲了敲前门,然后从侧门绕过房子,然后打破了锁着的门。她说,直到他走到前门时她起身才给他看手机,尽管他在厨房里短暂绕道。


91。她告诉我,虽然她想过这件事,但她不记得沃尔夫警官于 7 月 29 日到她家进行 ADVO 福利检查。


92。沃尔夫警官证明他确实进行了这样的检查。


被告人的证据


93。斯蒂尔先生提供了证据。他告诉我,ADVO放松后,他每个周末都会在Bombala度过,常常是一大早就到达。他说他在去监狱之前有一把房子钥匙,但他从来没有用过它,因为房子很少上锁。


94。他说他已经预订了卡苏拉酒店,但他无法说明为什么预订时使用的是他的 Rosemeadow 地址,而不是他所说的居住地 Bombala 地址。他说,两人发生了争执,但没有大喊大叫,他们试图保持冷静,因为孩子们就在那里。他说没有制造出刀子,也没有发出任何威胁。


95。他说他确实在 X-box 上看到了一条消息,这让他非常沮丧,所以他决定离开。但他留下来了,因为她求他不要走,并告诉他她爱他并上床睡觉。

96。他说,他把床垫从卧室搬到了邦巴拉的休息室,因为他不想睡在她与其他男人共用的卧室里。他否认曾威胁过她,尽管他承认自己很生气。

他说,“我对她说,“我们应该解决这一切。所有这些事情都不断出现。”我对她说:“我受够了。”我说,“如果你不振作起来,我就带着这孩子绕澳大利亚走一圈,不带你。”


97。当被问及她的反应时,他说:“她一开始就很沮丧。她——她镇定下来,停止哭泣,她看着我说,“我会确保这不会发生。” TT 108。


98。他说,被捕后他担心自己会再次入狱,并担心这会对申诉人产生怎样的影响。他说他也担心她:我担心她。那时她也很沮丧。我想,你知道,她可能会做一些愚蠢的事情。TT120。


99。有人问他,“我他妈的要疯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他说:“当时我脑子里闪过一千件事。是的,我只是,就像,字面上只是 - 我觉得我的 - 我只是无法集中我的想法。一切都悬而未决。 TT 121。


100。朗先生还问到了这句话,“我现在告诉你,狗屎将成为现实。”什么狗屎将成为现实?他回答说:“我可能会回到监狱。我只是想向她强调我可能会进监狱的事实。那时,侦探们还在路边和我说话。我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TT 124。


101。他说,当他发送短信时,“好吧,在我看来,希望我们可以讨论这个问题,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通过电话之类的事情。只是检查一下她是否还好。”


102。当被问到“你从她的信息中是否明白了她当时是否想和你说话?”他回答说:“她还在说,‘我爱你’,而我只是——我只是——是的。我不是 100% 确定。”


103。他说他直接开车去邦巴拉,只是停下来加油。他说,当他到达时,他直接下车并让车开着。他没有拿钥匙,而是敲了敲前门,当她没有回答时,他从侧门走到后门,用把手打开了后门。它没有被锁定。


104。他说,大约两年前他曾试图修复它,但结果变得更糟,门经常被风吹开。


105。他说,根据 000 电话的记录,他走进了她躺在床上的房间。在转录本 128 -130 处记录了以下内容:


106。郎先生:


问。从她脸上的样子来看,她的身体状况如何?我不是要你告诉我她的心态是什么,但从她的面貌来看,她是什么样子的?

A.她很沮丧。


问。你为什么说你认为她不高兴?


A.她有点抽泣。


问。她到底哭了还是没哭?


A.是的,她哭了。


问。 “当你走进她的房间时,你有没有想过这会让她有什么感受?


A.没有。


问。她明显的情绪状态是否符合您的预期?


A.不,我没想到会这样。


问。你走进她的房间想达到什么目的?


A.看看她是否还好。


尊敬的阁下:


问。就在那时,你用了这样的话:“看到她就很好”。


A.是的。


问。你什么意思?


A.我想看看她的身体和精神是否还好。


郎先生接着问道:


问。从您到达该房产到离开 Bombala 的房产期间,您是否想让她害怕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


A.不,完全相反。”


107。他就这件事接受了盘问。


问。你问她还好吗……因为你知道她很害怕。你不是吗?

A.不。实际上,当她坐在床上时,我坐在地板上,抬头看着她。我们正在说话......好吧,我想我是想和她说话。


问。她还多次要求你离开? ...而你没有?


A.没有。


问。你就呆在家里吗?


A.是的。


问。你知道在房子里她会因为哭而感到害怕吗?


A.那时还没有。我想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我不能 100% 确定到底是什么——她的心态是什么。


问。她在哭,声音在颤抖。她对你说话时你听到了吗?


A.是的。


...


问。而你却留在了屋子里,不肯离开。你不是吗?


A.嗯,我正想和她说话。这一切发生得太快了。


问。你知道留在家里会让她害怕吗?


A.我当时没想到。


问。而且你知道那天晚上你在家里不受欢迎,这就是为什么当你停下来时,你让汽车引擎运转着。不是吗?


A.不,这不是原因。


108。他说他已经离开并开车前往莫里。


趋势证据


109。检方声称,根据我接受的证据,我会发现斯蒂尔先生有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倾向。即:

(1) 有向投诉人发出身体暴力威胁的倾向。

(2) 有通过电话对投诉人进行身体暴力威胁的倾向


110。在讨论中我指出,我认为第2点是一个特殊的趋势,而不是一个单独的趋势,并且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特殊趋势。 Lang 先生对此事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感到满意,官方重点关注第一点。 Lang 先生表示,虽然趋势 (1) 可能是相关的,但趋势 (2) 并未得到证实,因为手机的一个例子威胁不会形成趋势。


111。检方的案件是,附件 A 中 2019 年的犯罪行为证明了趋势 (1),并在申诉人关于当前罪名和 2021 年以来相关但未指控的行为的证据中得到了揭示。当这次审判发生了,特别是计数 1。


112。检方表示,我对总体趋势和具体趋势都感到满意,并且被告据此采取了行动,这使得他更有可能犯下了起诉书中指控的每项罪行。在他们提交的材料中,这些行为都非常相似,并且发生在如此相似的情况下,这表明斯蒂尔先生有以所指控的特定方式行事的倾向。


113。如果检方有证据证明这种倾向;它可以用来证明所有的计数。他们依赖于附件 A 中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申诉人对与个人计数相关的事件所说的内容,如果我发现这些内容得到证实,就可以确定这种趋势。反过来,当我考虑其他已被证明毫无疑问的计数时,可以使用这一已证明的趋势。


114。在此,辩方也表示证据 A 是相关的,但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朗先生指出,审判时提供的证据受到了申诉人终止这段关系并阻止他带着他们的儿子在没有她的情况下环游澳大利亚的动机的影响。朗先生承认,如果我只看 2019 年一致同意的事实,总体趋势可能会成立,但从上下文来看,我不会重视检方的主张。相反,我认为合理的可能性是,申诉人利用先前的事件,通过采取无害事件并制造与先前事件相匹配的借口,对被告产生错误的怀疑。因此,之前的事件只是一个借口和干扰。


115。他还指出了 IMM v The Queen (2016) 257 CLR 300 中必要的谨慎; [2016] HCA 14 at [60]-[64],新指控的来源是投诉人本人。


116。我提醒自己,除非在考虑与指控相关的所有证据后,我确信被告犯有任何合理怀疑的罪行,否则我无法认定被告犯有任何指控的罪行


117。在做出决定时,我可以考虑审判中的所有其他证据,通过推理或演绎的方式进行推理,但证据 J 的使用受到限制。如果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则必须予以考虑。此外,即使我接受一项或多项指控,仅仅因为斯蒂尔先生做了一些事情,就推断他更有可能犯下所指控的罪行,这是错误的。


118。我不会倒退并推测趋势。相反,我会寻找证据,仔细检查或仔细检查。在我能够使用其他已证实行为的证据以及其他未指控行为的审判中的新证据以及罪名本身按照检方要求我使用的方式进行计数之前,我必须做出两个调查结果。


119。第一个发现是发生了其中一个或多个行为。在做出这一发现时,我不会孤立地考虑每项行为,而是考虑所有证据并询问我是否发现所依赖的特定行为发生了。这里显然证物 A 已被承认。


120。第二:如果我确实发现发生了一项或多项被指控的行为,那么我必须继续考虑,根据我发现发生的一项或多项行为,我是否可以推断被告具有所指控的倾向。如果我不能得出这样的推论,那么我必须放弃任何关于斯蒂尔先生有所谓的倾向或采取行动的建议。


121。可以得出的推论并不是检验标准 - 如果有其他合理可用的替代推论,与被告无罪一致的推论 - 那么检方还没有证明其观点。


122。证据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如果因为被告犯有一项罪行或犯有一项不当行为,就认为他通常是一个品格恶劣的人,因此就一定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这是完全错误的。


提交内容


起诉


123。

124。检察长的律师唐克斯先生认为,申诉人对罪行的描述更有说服力,我会在仔细分析所有证据后拒绝被告提供的证据。


125。他表示,我会发现申诉人是可靠和可信的,因为她给出了直截了当、一致和诚实的叙述。她没有粉饰,也没有在盘问下放弃。她做出了适当的让步,并且始终力求准确,即使她记不起一些事实,例如沃尔夫警官的来访。


126。他表示,相比之下,被告则表现得闪烁其辞、反应迟钝,有时甚至不愿意接受公认的事实,例如,当他描述自己 2019 年的心态时。另一个例子是,被告试图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当他离开该处所时,在第 3 条的主题发生后,申诉人一切都好,但显然,她的情况并非如此。他说,被告利用一切机会来减轻自己的罪责。

检方依据所有针对被告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模式”或“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暴力模式”。在这里,证据以两种相关但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作为证明所指控倾向的证据,并为了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恐吓,适用《犯罪(家庭暴力和个人暴力)法》第 7(2) 条。


127。他们认为,所声称的趋势是通过证据组合确定的,这些证据从附件 A 中承认的有关 2019 年的材料开始,包括申诉人关于两集而非计数主题的证据;第一次是在卡苏拉,当时向她出示了一把刀,第二次是被告向她展示了一段描述谋杀一名妇女的视频。


128。关于第 1 条罪状,他们注意到被告做出的让步,即他在与 X-box 相关的屏幕上看到了材料,并认为,威胁通过所发出的威胁表明了愤怒。他们还依赖于被告做出的让步。指控称他拒绝与申诉人睡在同一间卧室,因为其他男人曾和她一起在那个房间里。


129。

130。克朗先生说,我本可以考虑到支持这些主张的公认趋势,因为在 2019 年就曾发出过死亡威胁。而且这些威胁显然是由比今晚激怒被告的原因更平凡的原因引发的;我会拒绝他的否认。


131。在检方提交的材料中,考虑到两起事件的相似之处,趋势证据对于第 1 项罪状尤为重要。它与其他证据一起,使得构成被控犯罪要素的事实更有可能得到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


132。关于第 2 条罪状,他带我看了两份发送给他的批评性文本,他说这些文本毫无疑问地证实了被告的心态和指控的罪行。当我查看了所有已证实的情况,包括暴力的关系和背景,以及电话记录——信息的“轰炸”——以及其中包含的内容,以及两个关键段落时,只有一个结论是可用的;被告知道这些短信可能会让申诉人担心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133。关于第 3 项罪状,Crown 先生提出,我接受被告于凌晨抵达邦巴拉,敲打前门,强行打开后门,然后不顾申诉人一再要求他离开,骚扰申诉人。他的出席是在第 2 条主题的文本之后进行的。


134。克朗先生表示,我发现被告没有房屋钥匙,他在拨打 000 电话时表现出的平静举止并不意味着他没有站在申诉人身边,或者他的存在没有吓到她。尽管她不断要求他离开并且她明显处于痛苦状态,但他的骚扰仍在继续。

他说,被告声称他不是造成这种痛苦的原因,这是不能接受的。他说,被告声称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这种痛苦,这是不能接受的。在检方的陈述中,唯一可用的结论不仅是她害怕被告,而且他知道他在房子里让她感到害怕。


135。他提出,我会拒绝被告关于他在家里居住的任何说法,无论是暗示的还是实际的。相反,他说我会发现他那天晚上没有同意或允许进入该处所,而且我会发现之前的进入许可是专门安排的,没有普遍同意进入,更不用说强行进入了。


136。他说,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被告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房子的门是锁着的,而且事实上没有事先安排他去现场。


137。 ”欢迎。考虑到既定的暴力模式和他的倾向,她明显的痛苦和一再要求他离开,证明被告声称他不知道她受到的伤害的说法是“没有实质内容的”。被告声称他不知道自己的存在吓到了她,并造成了她的痛苦,这种说法必须被驳回。


138。他最后提出,对所有证据的仔细检查都支持我的发现,每一项罪名都已得到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


防守


139。朗先生代表斯蒂尔先生向我介绍了所需的指示和证据。他要求我充分重视被告的“令人信服”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些证据是“一致的”和“不是自私的”。相反,他指出,被告非常坦率地接受了2019年事件的严重性,而且过去他很难控制自己的脾气。


140。据称,斯蒂尔先生在主要证据和盘问中自愿提出了不利于他利益的事项。例如;他告诉我 X-box 事件让他感到多么沮丧。朗先生提出,我至少不能排除被告告诉我的事情是真实的可能性。


141。他说,另一方面,申诉人撒了谎。并且承认她在与 FACS 交谈时对卡苏拉事件撒了谎。他提出,我认为她已经在 DVEC 和其他证据中证明了她撒谎的动机。


142。他说,她撒了谎,因为她对被告被捕感到不安,这让她很失望。 TT 71 & 72. 他说,从她在 DVEC 开始时告诉警方的内容来看,她的动机很明显,“我决定尝试保持冷静,尽我所能地对付他。”他提交的这些话提供了申诉人撒谎的一个动机,证据表明他有意支持向警方提出的索赔,以期将他与她及其孩子强行分开。


143。他说,当我检查 2021 年 4 月以来的事件年表时,很明显被告住在 Bombala 家里,并且他有一把钥匙,尽管他没有任何需要使用它。他说,他已获得许可并同意进入邦巴拉家,因为他住在该处所,现状没有任何改变。当他在那里时,他可以自由来去。


145。他带我去了 Kempe v Webbe [2003] ACTSC 7,其中指出一个人可能拥有多个住所。他说,被告和申诉人之间的正常安排意味着被告周末住在邦巴拉的房子里,但在悉尼工作。一个人可以拥有多个住所。而且,如果是他的住处,他也不可能闯入。


146。即使这不是他的住所,朗先生也提出了一种模式,表明被告已同意或允许进入;就像他结束一周的工作后,周六清晨回到家时一样。 Lang 先生带我去 R v BA [2021] NSWCCA 191 [10] - [13]:

“决定性的是许可的范围,而不是是否强制进入......更好地描述为同意的范围 - 定义是否强制进入,一个“休息”。”

无论如何,他表示对 000 录音的审查将显示被告所说的话以及他如何说这不是人为的;没有证据表明他知道所说内容被记录下来。相反,所记录的是他的意图的诚实表达。如果他打算恐吓她,更多的事情就会被揭露。而且,至关重要的是,当我回顾所说的内容以及更重要的是,回顾所说的方式时,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这都不构成恐吓。他说,仔细检查 000 电话录音,也不会发现被告进入并“闯入”后门的声音。投诉人修饰其帐户的另一个例子。


147。他提出,我对卡苏拉事件的背景有所怀疑,因为尽管被告接受了两人在酒店时的争执,但申诉人关于有人提高声音并且大喊大叫的说法没有得到支持。警方调查显示,酒店工作人员没有报告任何事件。


148。他提出,我怀疑所谓的威胁和炫耀“谋杀视频”是否发生过。他指出,没有试图扣押和审查被告手机的内容。


149。他强调了一个公认的事实,即投诉人在拨打 000 之前并未对之前发生的事件进行投诉。特别是,当沃尔夫警官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来到她的住所时,她没有抓住机会告诉他这些事件或前几天发生的事情。他说,在对被告被捕和违反假释感到失望之后,这种拖延是一种发明。


150。他向我提出了为什么我会拒绝她关于无罪行为和每项指控的事件版本的其他原因。关于第一条罪状,他说被告的说法合乎逻辑且可信,特别是他的证据,她在他威胁要离开后要求他留下来。他指出,视频事件没有得到证实。


151。就第 2 项指控而言,他认为 TT 41 中的证据(见上文 [74])是对指控的完整答复。申诉人的证据是,当被告在第二项指控中指定的日期后的第二天早上出现在邦巴拉时,她才开始感到害怕,这是恐吓的相关方面。


152。他认为,在此处的事实情况下,第 13(4) 条要做的工作有限,特别是当我查看据说发现第 2 条的文本的背景和客观质量时。他说,该证据并不“表明存在某种状态”。被告实际上知道,不是鲁莽或故意盲目的问题,而是实际上知道他的言论和行为可能会导致她对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恐惧。”


153。关于所称的暴力倾向和模式,他指出,虽然 2019 年的事件已被承认,但它们具有相关性,不是表现出一种趋势,而是解释申诉人的说法如何利用这些过去的事件来提供虚假指控的阶层。是做出来的,使它们看起来似乎合理,仔细审查就会发现它们是错误的。


考虑


154。可以理解的是,在一个依赖于接受申诉人的版本并拒绝被告的陈述才能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计数之前的案件中,两位律师都提出了可能损害证人可信度的证据方面。我再次提醒自己举证责任,我的决定不是我更喜欢谁的问题:Liberato v The Queen (1985) 159 CLR 507; [1985] Brennan J 的 HCA 66。


155。被告在短信中的举止与他在 000 录音中明显的冷静形成鲜明对比。在那段录音中,我没有发现任何明显的威胁语气。


156。在法庭上作证时,他显得冷静而直接。他无法回答某些问题,特别是在解释他的心理状态时,但他在任何阶段都没有承认任何可能表明恐吓意图或可能认识到他的行为可能导致申诉人感到身体或身体恐惧的行为。精神伤害。在这些问题上他态度坚决。他确实做出了适当的让步——他们在卡苏拉发生了争执,而他对 X-Box 事件感到愤怒。


157。他告诉我,无论 2019 年发生了什么,这种心态在 2021 年都不会持续。无论他对申诉人有多么愤怒,愤怒并没有表现在据称在卡苏拉或 X-box 事件后发出的威胁中。事件。


158。他说,当他发短信时,他很担心她,这是他脑海中闪过的成千上万件事之一;但他在任何时候都无意通过这些文字进行恐吓,相反,他关心的是申诉人以及他可能重返监狱对她的影响。


159。他说,他到达邦巴拉后的举动表明了他对她的关心。这从他在 000 录音中提出的问题中可以明显看出。


160。我不相信他。他的证据与法庭上的客观事实相矛盾,包括愤怒时威胁杀人的公认倾向证据以及短信。除了他自己之外,他们并没有表现出对任何人的关心。而这些段落,“我不会忍受你的这种行为”和“我很快就会发疯,我告诉你现在狗屎会变得真实”,在上下文中除了一个对投诉人进行威胁。


161。当他回到 Bombala 家时,如果他对申诉人有任何担忧的话。他不会敲门,也不会以他那样的方式进去。他声称自己有一把钥匙但从未使用过,这令人难以置信。如果他有钥匙,并且他担心投诉人在凌晨 2:44 到达,他就会使用它。


162。

门最近在之前的一条裂缝处被打破了,他已经修复了。考虑到门的照片和门上的裂缝显然是最近的,163 是他未能接受并试图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的一个例子。

他说,当他发送短信时,他的脑海中浮现出一千件事。考虑到他们的背景和清晰的措辞,不可能接受其中一件事不是恐吓申诉人的愿望。


164。他在卧室里所说的话并不真实,申诉人哭泣并要求他离开的原因只有一个——她害怕他,害怕他对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他声称自己不知道这一点,不能被接受,也没有任何理性和合理的依据。尽管他在法庭上的举止,我不相信他说的是实话,并且我完全拒绝他关于他对每个有争议事件的意图和心态的证据。


165。申诉人在 000 录音中提供了当时发生的情况以及报警的原因。她立即提出了第 2 条罪状的主题,并表明了她需要援助的紧迫性。她并没有掩饰。她的发明并不是为了提供结束这段关系的弹药。她的恐惧对于所有听到的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除了被告之外。这是有力的证据,并得到了她在证人席上告诉我的话的支持。


166。她并没有因为盘问而受到损害。我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她自愿向 FACS 撒谎,这种谎言损害了她的可信度。相反,我承认这个谎言是她对被告能力的潜在恐惧的另一种表现。


167。卡苏拉酒店的任何人都没有听到申诉人、被告以及两个孩子所在的房间有任何骚动。他们的申诉人说她确实尖叫和大喊。被告称,他们发生了争执,但为了孩子,他们保持平静,申诉人也是如此。我不认为这种明显的差异足以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可信度。


168。由于未能检查被告的手机,申诉人的叙述失去了“谋杀威胁”的佐证,但这并没有损害她的叙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到指控,也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得到证明。


169。我承认申诉人不记得沃尔夫警官进行的福利检查,她没有提出申诉和拖延申诉需要仔细考虑,但在家庭关系中,一方不报告事项的情况并不罕见。正如申诉人在此解释的那样,这可能是出于恐惧或希望事情会变得更好而发生。正是这个000的电话,导致她自发地透露了事情,导致这段关系的历史被曝光。


170。申诉人的证据有客观可查的事实支持,包括2019年发生的事件、房屋租赁情况、睡眠安排、申诉人承认自己对X-box事件的愤怒和感受以及门的损坏和 000 录音。


171。在拒绝了被告关于其行为和精神状态的断言后,我仍然需要批判性地审查与每项指控和询问相关的证据;检方是否已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了每个关键要素?


172。在每一件事中,我毫无合理怀疑地确信,被告恐吓申诉人,意图使她担心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我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我毫无疑问地发现被告确实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她的恐惧。


173。该“知情”或“意图”是根据他的行为以及恐吓行为发生的情况推断出来的。


174。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我考虑到自 2019 年以来他一直有对她进行身体暴力威胁的倾向。除了 2019 年之外,他的其他行为都为他的意图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她的痛苦和恐惧是他的行为的明显且不可避免的结果,这些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和完成的,目的是达到特定的结果。


175。在每件事中,他的行为都构成“恐吓”,即:

(a) 构成骚扰或骚扰投诉人的行为,或

(b) 通过任何方式(包括电话、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和其他技术辅助方式)与投诉人接触,导致投诉人担心自己的安全,或


(c) 导致投诉人合理担心受伤的行为;他与他有家庭关系。


176。被告的行为为他的意图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他的行为和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犯罪模式的一部分。在每项指控中,我发现被告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诉人担心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数1


177。我接受的证据显示,被告对申诉人在监狱期间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感到愤怒和不安。他的愤怒是由他在 X-box 屏幕上看到的东西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他按照申诉人提出的明确措辞发出了杀人威胁。我对其他两项罪名的调查结果以及证据 A 中揭示的他的倾向更加坚定了我的这一决定。


178。我仔细考虑了辩方提交的证据,即附件 A 只是为虚假指控提供了弹药,并且我完全拒绝该建议,因为它与我接受的所有证据不一致。


179。使用的词语及其上下文满足第 1 条要求的每个元素。


数2


180。短信本身就说明了一切。从被告表达愤怒和沮丧的背景来看,他们的目的是恐吓。申诉人在收到这些邮件时表示她并不立即担心,但这并不能算是对指控的回应。


181。我认为第 13(4) 条旨在涵盖这种具体情况。这种恐惧不需要与威胁同时发生才能满足第 13 条的规定。只有当他们指控汽车停在邦巴拉时,威胁可能实施的可能性被揭露时,这种恐惧才变得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恐吓不是有意的。无论如何,由于短信的存在,申诉人在等待时陷入了焦虑的境地,预计威胁将被采取行动。这种期待的状态仍然让她感到恐惧,因为她一直等到凌晨才醒来,期待着他的到来。


数3


182。被告事先获得进入家中的许可并不意味着当门被锁上时他也有权进入家中。在这种情况下,我发现事实是前后门都锁着,而且他没有钥匙。换门锁后,他再也没有拿过钥匙。他破开了后门,虽然不需要什么力气,因为它已经被损坏了。他知道她在场内


183。他进来是为了履行短信中的威胁,而不是出于对申诉人的关心。他试图为自己当时的行为辩护,但他的行为并没有反映出这种担忧。


184。我承认,除了他不受欢迎的存在之外,当申诉人蜷缩在床上时,他在她身边时没有公开威胁或恐吓她,但他的存在以及他坚持与她呆在一起,尽管她心烦意乱,并且一再要求他离开至少构成了对她的骚扰。


185。他在恐吓她,他知道这一点,因为这就是他的意图——骚扰她,并让她担心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他敲门,强行进入她的房间,然后无视她一再要求离开的行为,所表现出的行为与他当时所表达的完全相反,并且仍然如此。他说他不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会对她造成伤害。我不相信他。


186。他的行动胜于雄辩。他关心的不是她一个人,而是他自己。他的行为表明了他对她的权利和控制。


187。第 3 条的每个要素均已得到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


判决


188。第一条:我发现本杰明·斯蒂尔犯有恐吓罪。

189。罪状 2:我发现本杰明·斯蒂尔犯有恐吓罪。

190。罪状 3:我发现本杰明·斯蒂尔犯有严重闯入罪,并犯有严重的可指示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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